随着卫片执法力度的加强及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想不办理任何规划手续就搭建房屋的行为可能越来越少见了,但是仍旧存在缺乏相应规划手续而搭建的房屋,尤其是在征地拆迁活动中会以缺乏规划许可为由被拆除,导致无法取得合法的安置补偿利益。因此如果能对自家房屋建设的合法性有初步认识,那么就会避免此后出现房屋建设合法性的相关争议了。
一、什么是违法建筑
所谓违法建筑,即是违反法律规定而建成的建筑,比如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而建成的建筑。在《城市规划法》出台之前,《城市规划条例》采取的是“违章建筑”的概念,而《城市规划法》现已也不在直接运用“违法建筑”一词,而是采用“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表述。而违法建筑在通常意义也指违法《土地管理法》及《城乡规划法》而搭建的建筑,具体而言因建筑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便进行建设,便会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相应的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那就无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属于“双违法”建筑。通常情况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类型大多是缺乏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类型。当然也存在因违反《公路法》、《铁路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
二、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
涉案建筑可能修建于“城市规划区”内,也可能修建于“乡、村规划区”内,如果在“城市规划区”内,则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作出认定,也就是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如果涉案建筑位于“城乡规划区”内,则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作出认定。现实中也可能遇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即城管部门进行查处,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如《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经法定程序被赋予城镇规划管理相关行政处罚职责的,由其具体负责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同时也应注意,不同规划区不应交叉执法,即乡镇政府不能越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涉案违法建筑作出认定和处理。
三、行政机关处理违法建筑,需要遵循比例原则
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房屋并非都必然需要拆除,通过《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也能看出,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采取以下措施处理,首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辽律师提醒您,对于违法建筑也并不是执法机关要求“一拆了事”,对于建筑的拆除需要结合房屋是否建在宅基地上,是否超了指标,超出部分是否能独立拆除,进而采取合适的处理措施,同时在一些个案当中,如果当事人仅有一套房屋,则当事人的居住利益也是考量的因素之一。此外,对于因历史原因及行政管理原因综合所致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或产权证的房屋,那行政机关应仔细甄别,不能简单以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如果您的建筑遇到了被认定为违法建设需要拆除的,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专业法律知识判断您房屋是否已经达到了需要整体拆除的程度,是否因为所涉地块有拆迁项目,存在“以拆违代替拆迁”的情况。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 技术支持: 北京网站制作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400-9656-881、010-68334866
400-9656-881
微信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