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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协议中补偿对象错误,怎么办?_征地拆迁律师征收补偿协议中补偿对象错误,怎么办?_征地拆迁律师

征收补偿协议中补偿对象错误,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答疑解惑

我们都知道,征收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但是实践中儿女代替父母父母代替儿女、夫妻互相替代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案例,数不胜数。可是这些代签字人非实际房屋所有权人,该怎么办呢?

一、确认协议无效

 征收补偿协议系典型的行政协议,要具备受法律保护的效力,首先就是要保证协议的双方主体应当正确,一方面,如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不是法定主体,即具有征收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是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那么这样的征收补偿协议将因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被确认无效。

 另一方面,在实务处理中,有一些征收方是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让其家人或是亲属、朋友或者村委会等代替被征收人本人签订补偿协议,对于这样的协议,如果被征收人本人没有授权或者追认同意协议的内容,那么我们可以主张确认该协议无效。

二、撤销征收补偿协议

这种情形主要针对的是逼签、骗签等常见手段。即行政机关通过虚假承诺、哄骗并假意事后补偿等方式,使得被征收人对征收方的承诺信以为真,在拆迁协议上签字,但是一旦被征收人签了字,行政机关的口头承诺就打了水漂一去不复返了,这时只要在证据充足的情形下,基于欺诈和重大误解是可以申请撤销的。

其中,欺诈的情况有:1、欺诈者对相对人有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事实的故意; 2、被欺诈方因该欺骗陷入、维持或者加深错误的认识; 3、被欺诈方因该错误认识为意思表示; 4、欺诈者的欺诈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其中重大误解的情况有:1、表意人为意思表示时对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了具有交易上的重要性的认识错误。例如对法律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对标的物性质及数量的误解,听闻、误传、误写等。2、表意人因该错误无意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无意中错误的传达了真实的意思,让其他人领会错意。

三、裁判要旨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未认定清楚,系对被拆迁补偿的主体未调查清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签订的相应补偿安置协议应属违法。[案例索引:(2018)琼01行初99号]

律师箴言


综上,征收补偿协议中补偿对象错误,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即“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中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对于以上情况启动法律程序,也是要有充分的证据的,在维权中遇到什么问题可以联系中辽律师助您维权。

发表日期:2023-11-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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