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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以租代征不可取!_征地拆迁律师土地征收,以租代征不可取!_征地拆迁律师

土地征收,以租代征不可取!

来源: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很多朋友咨询政府或其他用地单位想占用村集体的土地用于从事修路抑或搭建厂房等活动,因而村委会以土地归集体所有为由,动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让或出租土地,这样就能定期拿到租金收入,还不用辛苦种地,这看似拿了好处,但是提醒大家这实际上是典型的“以租代征”行为,租金的蝇头小利比起征收补偿而言不值一谈,更何况承租单位撤走之后,土地复垦的费用及之后土地的耕种价值可能与租金也无法画上等号。


一、“以租代征”的含义及典型类型

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降低征收土地的成本,其结果必然会严重冲击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在“以租代征”中往往掺杂着村委会或基层政府的权利寻租,众多的农民朋友也往往面临着建筑物建设完毕就拿不到租金的尴尬局面。“以租代征”除上述村委会对外出租土地外,通常还会出现基层政府直接出面租用土地用于修建公园或道路等公益建设,也违反了征地审批等程序,此外也不乏基层政府租用土地之后对外转租的情况,少一部分还涉及基层政府为违法用地单位充当担保人或中介,实施租地行为,这些看似拥有“合法”权利依据的行为,实则严重违反了土地利用政策。


二、“以租代征”行为的违法性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对于不同用途的土地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也就是除集体建设用地之外,想要将耕地用于非农建设,就必须办理严格的审批手续,将该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也明确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而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



三、“以租代征”如何救济

第一,依法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投诉举报,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制止、查处;也可以书面请求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的法定职责,责令违法用地主体退还土地。


第二,确认租赁协议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因此,可以依据该条规定主张,已经签订的租地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农民朋友一定收集好相关证据,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由此要回自己的土地,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第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政府以“以租代征”的形式强占农民土地后,农民朋友可以以侵犯自身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辽律师提醒您,如果您所在的区域遇到“以租代征”的情况,您一定要仔细辨别该行为是否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如征收假借租赁之名,一租就是十年、二十年或者更久,那您可能只能获得租金收益,对于相应的安置利益等都无法保障。因此征收过程中存在“以租代征”实际上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所以您如果遇到类似情形一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及时争取所应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

发表日期:2023-11-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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