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大家尤为关注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内容,如果涉及到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内容,则补偿内容就会稍显复杂,但停产停业损失关系到被征收人能否再正常经营,因此理清停产停业损失的相关问题,对于被征收人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为您解析经营性用房遇到拆迁停产停业的计算。
一、什么是停产停业损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通常来讲,停产停业损失便是被征收人因征收行为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所造成的损失,具体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是通常意义上补偿内容会包含设备、仪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迁运输费用;设备、仪器、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包括离、退人员)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企业因征收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经济补偿金;为特定经营环境而设的装饰物的报废损坏的费用;产、经营证照的重新办理或变更的费用。除此之外,重点补偿部分还包括根据企业被征收前一定期限内的平均生产经营利润计算的补偿,以及因拆迁停产停业而出现的违约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补偿,比如因解除租赁协议所产生的违约损失等。
二、获取停产停业损失的前提条件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应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是被征收房屋具有非住宅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用于非住宅的合法建筑;二是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三是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标准
因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各异,制定统一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必然会发生某些地方超额补偿,而某些地方补偿不到位的情形,因此只能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
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中区分了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与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方式。其中,非住宅用房的标准为“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住宅房屋为实际经营面积每平补偿800-3000元,再如,《厦门市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规定》并没有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相关规定,但规定了非住宅房屋按照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平均利润来确定。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中则是以房屋价值的6%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给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停产停业期限。
中辽律师提醒您,对于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方式,各地有所差异,想要明晰个案中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需要结合当地相关文件进行确定。但基本的一个原则是对被征收人经营性用房无法从事生产的损失。如果您的经营性用房遇到征收,一定不要遗漏停产停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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