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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被强制拆除有赔偿吗?_征地拆迁律师违法建设被强制拆除有赔偿吗?_征地拆迁律师

违法建设被强制拆除有赔偿吗?

来源: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01

什么是违法建设呢?

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需要有权机关根据《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对无证建筑经过调查、认定和处理等程序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至此违法建筑才正式成立。但是在实践中,除行政机关外如法院一般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0、41条的规定,认为无证建筑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属于违法建设,是否存在滥用司法权的问题,在此不予讨论。

02

违法建筑被行政机关非法强制拆除

经法院审理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能否获得赔偿呢?

依法律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可知,赔偿的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由于在实践中违法建筑一般被认定为不属于合法权益的情形,不给国家赔偿。


但从司法实践,可能是另外一番情形。


法院一般认为违法建筑本身不给予赔偿。但违法建筑所有权人对建造建筑物的建筑材料、装饰、装修以及建筑内的家具、设备等项目依然具有合法权利也被认为是合法的财产。如果该部分由于行政机关的严重过错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参照最高院的裁判规定依据成本价折算后来主张赔偿权利。

参照(2016)最高法行申605号《行政裁定书》裁判要旨“通过适当、合法方式拆除可得的废旧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造成可回收、利用的废旧建筑材料损失的,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即造成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损失的应该赔偿。同时,造成室内其他合法财产损失的更应该给予赔偿。


参照(2017)最高法行申3854号《行政裁定书》裁判要旨“建设本身违法并不意味着建筑材料亦随之变成非法财物。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若违反法定程序及采取的手段、方式不适中、不正当,导致建筑材料受到明显不合理、过度毁损的,应当根据建筑材料的合理价值、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合理损失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强拆过程中导致建筑材料明显受到不合理过度损毁的,给予相应的赔偿。


参照(2019)最高法行申2037号《行政裁定书》裁判要旨“拆除违法建筑,钢筋、水泥、砖瓦等建筑垃圾,不具有可回收利用的价值,通常不应予以行政赔偿。只有存在可回收利用的钢架结构等特殊材料,因行政机关未妥善保管造成无法回收利用的,方可予以行政赔偿”也即只有具有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才予以行政赔偿。


根据上述最高院案例的裁判要旨分析可知,对于违法建筑强拆后赔偿案件的重点在于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是否是由于不适当的强拆也就是野蛮强拆造成的损毁,如确是如此,那么行政机关则需对此进行赔偿,当然强拆违法建筑造成建筑内物品等损毁也需赔偿。

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拆除时,要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即使是违法建筑在遭到非法强拆,并通过司法途径确认强拆违法后,对于行政机关因强拆过程中的不当行为造成的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内物品等合法财产损毁的,仍然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


中辽律师在此也提醒各位朋友,如果您的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并实施强拆,一定要仔细甄别其强拆行为是否侵犯了合法的财产权益,如您的合法财产受到侵害,一定要第一时间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将损失降到最低。

发表日期:2023-11-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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