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必须严格遵循《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得到保障,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通常是针对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这意味着,如果农民不具备这一身份,他们可能无法获得补偿。
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户口是形式条件。但是,仅仅依靠户籍来认定是不够的,还需要考虑该村民是否在该村实际生活、生产。如果一个村民虽然户籍在该村,但长期不在该村生活、生产,那么他可能并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 对于特殊人群如外嫁女、上门女婿等,他们的身份认定更加复杂。虽然他们的户籍可能不在该村,但如果他们进入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后,一直实际生产、生活,那么他们也应该被认定为具有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户口是国家机关确定公民常住生活地的基本依据,但是目前由于人口流动比较频繁,户口不再是确定农民居住生活的唯一依据,故户口性质并非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标准,人民法院应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口,是否需要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来综合分析判断。 1.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前死亡。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当然丧失,就不再参与收益的分配。 2.已经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这里我们需要解释的是,一个村民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多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旦取得了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会丧失原来的成员资格。 3.将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已经取得公务员、事业编或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的,他们就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经民主议定程序,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确认符合村规民约等,应当认定丧失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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