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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包含如下内容的土地现状调查才合法!

来源: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需要开展土地现状调查,那么土地现状调查都包括哪些内容呢?中辽律师结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定阐述土地现状调查的相关事项。


一、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是征收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可知,行政机关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属于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也就是法定职责,如果不开展,构成行政不作为,就存在征收集体土地程序违法。


二、哪个机关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在实践中,一般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征收部门或者征地实施单位,即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来具体承担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其他机关没有权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


三、征收土地调查现状包括哪些内容?

(一)应当调查清楚被征收土地的位置,也就是东西南北四至位置必须调查清楚。

(二)应当调查清楚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也就是所有权到底属于谁所有?是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或者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同时需要调查清楚使用权属于谁所有。

(三)应当调查清楚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也就是农用地、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呢?

(四)应当调查清楚被征收土地面积是多少亩。


(五)应当调查清楚征收涉及多少村民、多少户村民住宅、每户住宅的房屋面积、宅基地面积、结构、有无权属证书等具体情况。

(六)应当调查清楚除住宅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产权人、结构、面积大小、有无建设手续等。

(七)应当调查清楚青苗的权属,也就是青苗的产权人是谁?种类,也就是到底是庄稼作物,例如玉米、小麦还是花卉树木等,以及上述青苗的具体数量,例如多少亩、多少棵等。

(八)最关键的是,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需要经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签字确认。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和《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中辽律师在此提醒您,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土地现状调查》才是合法的,否则征地拆迁的程序都存在违法的。如果您所在地遇到征地拆迁,一定要辨别征收程序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这与您的征收利益息息相关,千万提起重视!

发表日期:2023-11-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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