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自然资源部发布《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说明。此次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矿业用地做出具体规定,而且有新的提法。
一是明确矿业用地范围。规定勘查用地包括地质勘查作业,以及为满足地质勘查作业需要搭建或者修建生活用房、工棚、运输便道等临时使用的土地;采矿用地包括采掘矿产资源等采矿作业,以及为满足采矿作业需要堆放采出的矿石、废石、废渣,修建工业厂房、井巷工程、尾矿库、生活服务设施、交通运输设施等临时或者永久使用的土地。
二是完善勘查用地管理。规定勘查矿产资源需要使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临时使用土地。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与探矿权期限一致。
三是完善采矿用地管理。规定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采掘场所以及为堆放采出的矿石、废石、废渣等需要使用土地的,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明确采矿用地可以协议出让。
条例征求意见稿,最引人关注的还是采矿用地如何使用临时用地。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
第四十六条【露天开采矿产资源临时用地】 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采掘场所以及为堆放采出的矿石、废石、废渣等需要使用土地的,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
露天开采前款规定以外并且属于本地区优势矿产的矿产资源,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可以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
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规定,除了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不适用临时用地政策。(推荐阅读:新矿法规定: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可按临时用地管理)
此次发布的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新修订《矿产资源法》只限定”露天开采“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可以使用临时用地的规定开了口子,提出:露天开采前款规定以外并且属于本地区优势矿产的矿产资源,可以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也就是说,省级可以通过制订地方性法规扩大露天开采适用临时用地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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