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承租人在被征收的房屋上进行了添附,或者在其承租房屋开展商业经营的,行政机关对房屋实施的征收补偿和强制拆除行为,就有可能对承租人在被征收房屋上的添附、屋内物品或其正当行使的经营权造成损害或不利影响。那么,承租人与该征收行为有利害关系,原告主体适格,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即使签订了补偿协议,其中涉及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停产停业费的部分,也应当认定无效。此外,因为行政机关实施征收,从而直接导致承租人无法继续经营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应当给予补偿。
同时,行政机关不顾承租人的反对,以其与房屋产权人签订的涉案补偿协议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造成承租人装饰装修和屋内物品损失,因该损失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承租人有权要求征收人给予赔偿,征收人也应当给予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为了避免出现在被征收时出现补偿纠纷,承租人可以通过以下办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房屋装修费等拆迁补偿费用进行约定
如果双方事先在合同中就相关费用进行了约定,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因此,建议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承租房屋征收补偿内容进行详细约定。
(二)履行租赁合同时,注意保留与收集相关证据
无论是征收单位和评估机构对补偿项目进行评估,还是承租人另行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相关补偿,都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以对补偿或损失进行认定。因此,承租人在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经营过程中,需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三)发生征收时,积极与房屋所有权人、征收单位进行沟通、配合征收
面对承租的房屋被征收,建议承租人主动关注征收进展,并配合征收单位的征收工作。同时积极与征收单位反馈承租人的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与征收单位沟通补偿款项分配及支付事宜,不要通过暴力方式阻碍政府征收。
(四)无法就补偿款协商一致时,及时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已经获得拆迁补偿款的,承租人可基于租赁合同就该补偿款项的分配向房屋所有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即便租赁合同未对房屋拆迁补偿分配进行明确约定,承租人仍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支付相应的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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