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一定权限范围内拥有“自治权”,虽然不是基层政府机关,但是也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着行政管理职能。但是,“自治权”渐渐成为村委会肆意扩权、忽视村民个人权利的借口,脱离了它的原本含义。不少基层农村村委会打着“村务自治”的旗号,实施土地违法行为,或侵犯农民个人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利。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属于村务公开的一部分,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是应当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也就是说,最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是根据村民集体意见制定和决定实施的,而不是村委会单方面有权决定的。
如果遇到未参与村民会议,也未见到村委会针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施的相关事项进行村务公开,但征地补偿款分配明显不公平的情况,可以主动申请村务公开,确认相关分配方案的制定是否经过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是否存在造假情况。
如果村民认为村委会作出的相关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村委会未依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村务事项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查处,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村委会作出的侵害自身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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