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是生存权,是否可以取得承包地,是否能分取集体资产都与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直接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认定,同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自治权,不得突破法律规范的规定剥夺或变相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否则应该认定为无效,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中辽律师在之前的文章中详细介绍过,那么妇女是否会因为离婚丧失集体权益,村委会能否决定将离婚妇女剔除到村集体之外呢,今天咱们就来看一看
一
妇女不因离婚而必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当事人是否在当地拥有承包地,是否在当地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等综合作为认定条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更不能以妇女已经出嫁或者离婚、丧偶等为由,就剥夺或认为其自然而然地失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尽管离婚妇女很可能在本村没有居住的房屋,已经搬回娘家或其他地方居住,这也只是居住形式的变化,只要离婚妇女未将户口迁出,其就享有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和普通村民一样享有村民权益。
二
村民会议能否说“你”不是村民
村民会议在决定某人是否享有集体身份时,一般会涉及分配集体资产,而谈到分配集体资产,除了少部分村集体有自己的产业之外,极大部分村集体分配集体资产的情形都是涉及到征地,之后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情形,那么此时补偿款的分配应当是由村民自己决定的,虽然各村都制定了本集体的“村规民约”,可以自主决定有关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补偿款的分配属村内公共事务,因此一般情况下应当尊重村集体的分配决定,但在尊重村民委员会自治权的同时,也应依法对自治权行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村规民约制定的程序和内容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等,否则应依法确认无效。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一旦妇女具备了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不论加入集体经济组织时间长短,出生先后,贡献大小,有无财产投入,都平等地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重点
律师箴言
中辽律师提醒大家,村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关系村民的切身利益,包括能不能分配到宅基地和承包地,以及能否分配集体资产,如果村民会议不顾户籍及居住等事实,径行剥夺某一村民的集体组织成员身份,那肯定是不合理的,尤其在于离婚妇女能否享有成员资格的问题上,部分村委会往往以离婚为由,便将离婚妇女剔除到村集体之外,这种情况肯定是不合理的,受到侵害的个人要及时拿起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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