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专指与村外人员结婚后户口保留在本村或者户口迁出后又回迁本村等情形下的妇女群体。在有些地区,即使这些妇女的户口自出生起就一直在娘家,生产生活也长期在娘家而非夫家,而且未享受夫家所在地的土地权益,有的妇女甚至孩子都跟着她落户在了娘家。即便是这样,只要这些妇女领取了结婚证,那些当地村民可以享受的权益,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征地补偿款和股份分红权益等,就与她们无关了。从法律和情理上讲,这种不公平对待显然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
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发布了6件关于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无一例外都保障了外嫁女的权益。
钱某娟系浙江省某镇(现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婚后仍落户在其父钱某户内,育有一女季某熙,亦落户在钱某户内。2015年9月,钱某娟与其夫季某离婚,季某熙随母共同生活。2017年,其父钱某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17年9月11日,钱某与某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钱某娟、季某熙未被计入安置人口。因此,钱某娟、季某熙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重新签订;并请求附带确认某区政府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虽户口在册,但已嫁于外村且无独立合法产权房屋,不计入安置人口”的规定违法。某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钱某娟、季某熙不服,提出上诉、申请再审,未获支持。钱某娟、季某熙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后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经审查认为,钱某娟、季某熙自始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人也未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受宅基地分配使用、安置补偿。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损害妇女、儿童权益,不应作为否认“外嫁女”及其子女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依据。最终经多方协调联动,最终达成对钱某娟、季某熙补偿50万元的方案。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许多村民因为政府征地拆迁获得征地补偿款、安置房或返还安置地,一些农户也因此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大幅提升。外嫁女作为家庭的一份子,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份子,为家庭和集体都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如果您有类似情况,遇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一定及时咨询律师,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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