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即“户”的方式签订承包合同的,只不过签订合同时需要户主代表家庭与发包方(村委)签订承包合同。原则上,“户”内成员只有死亡或者另取承包地的时候,承包经营权才会被村委收回。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因外嫁、离婚或丧偶的原因而当然丧失,如果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仍享有原来家庭户下相应份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下,凡是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的“户”内家庭成员,均可按照现有土地面积享受法定的内部份额(土地面积/“户内”人数)。举个例子,妇女离婚后,一户内的家庭成员共三人(前夫,两子女),因妇女在新居住地没有承包地,故妇女仍享有原来家庭户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现有享有承包土地权益人数,应依法享有四分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
所以,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经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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