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俗话说:要想富,先修路。大家都有一个共识,修路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只是在修路前会涉及到占地补偿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几家欢喜几家愁。有时候征收方为节省成本会限定一个最小的征收范围,这就导致部
一、依法对征收范围提出意见
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来看,在预征收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的,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成员、村委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时候要仔细核实征收预公告里面的征收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如果自家房屋距离规划道路很近却不在征收范围,一定要按照公告文件里的时间和方式提出意见,提供自家符合拆迁的证据。
二、依法提出履职申请
经过第一步,若征收范围仍没调整的,接下来可以向征收部门提交《履职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说明事实与理由,请求其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对政府部门的回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针对其履职情况提起诉讼。
三、依法提起诉讼
一般不建议大家走司法程序,消耗时间和精力。但如果已穷尽其他法律手段问题仍得不到解决的,也只能向法院起诉了。公路与建筑物的距离是有法律规定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律师箴言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规定的是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最小范围,但不是说该距离内一律要拆迁,具体是否征拆政府部门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作为当事人我们能做的就是尽力全面的举证,一是证明公路建设或运行会使自家房屋丧失居住功能,二是证明自家房屋会对公路建设或运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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