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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征地,外嫁女没有补偿?
村民会议表决拒给离婚女子全额征地补偿?
儿子以“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为由,不给女儿土地流转收益?
因索要补偿款被控敲诈,农妇被关押600天?
这样的例子在农村地区时有发生,因为在很多农村有一种固有观念:女儿早晚要嫁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家里也好,村里也好,有什么大事小情,似乎跟这个女儿都没有关系。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等,都可以成为侵害农村女性合法权益的理由。
针对以上难题,国家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做出了积极回应,新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明确了男女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益,以及遭受侵权时的救济措施,让女性维权更加有法可依。
一、村委会、居委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成员
新法第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中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这意味着农村女性应该参与到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表决中,并且村民会议和村规民约不得作出损害本村女性合法权益的决定,村里不给女性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将不再发生。
二、农村女性土地使用权与征收补偿安置权利不容侵犯
新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应当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这一新增规定,完善了农村女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保护措施,解决了女性权益保护中的“老大难”问题,为农村女性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三、农村女性依法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继承权
新法第五十八条和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继承权。女性的继承权不容受到歧视。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四、女性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
新法第七十五条明确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哪些救济措施。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违反新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女性合法权益也一直受到法律保护,但是部分地区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够完善,让很多农村女性在征地拆迁补偿和土地利益分配上被侵权的现象尤其严重,很多农村女性甚至对此习以为常,更不知如何维权。
新法的出台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积极的回应,让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真正落到实处。所以,女性朋友们,面临征地拆迁时,如果村里再说外嫁女没有补偿,你知道该怎么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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