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可以说,咱们打官司其实就是在打证据,与对方比较谁的证据更能被法院认可。因此,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案件,当咱们决定要打官司,就可以开始搜集相关证据,为后续依法维权做好准备,也可以有效地提升胜率。
有哪些证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证据”的规定,行政诉讼中能够被认可的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些证据最终经过法庭审查真实,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最终影响法院的裁判结果。
其中,(1)书证就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用通俗的话讲就是文字材料、纸质材料。(2)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也就是我们常见的用来证明实施情况的“东西”,比如被毁坏的贵重物品。(3)视听材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录音带录像带等物品属于载体,其记载的内容才属于证据中的视听材料。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这种类型的证据在行政征拆中是非常常见的,比如对方来强制拆除房屋,或是电话沟通补偿事宜,这些都需要大家录音或者录像,及时留下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上几种证据是行政征拆中比较常见和重要的类型。
什么样的证据是合法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应当满足“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第一,客观真实性很好理解,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不是自己编造的、臆测的。这一点说起来简单,但很多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总是觉得自己的陈述就等同于案件的事实,完全不重视其他证据的搜集,这样往往也得不到预想的结果。第二,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能够说明案件事实。也就是说如果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事实的查明没关系,则不会被法院认可,提交也是无用功。至于这个关联性,并不是我们常说的只要能扯上关系就行,而是一种逻辑关联,具体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最后是合法性的要求,是指证据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提供或搜集的,如果是非法搜集的证据,比如去别人家里偷出来的物品,就很难对查明案件事实起到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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