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园从业者深知看护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然而,在农民修建这类房屋时,由于其规模较小,缺乏监管和指导,许多农民自以为可以在自家果园随意建房。然而,这样做真的合法吗?果园内修建看护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果园旁的建筑是为了方便种植、采摘和储存果实。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在果园旁建造房屋,而是将其视为农用地的配套设施。尽管法律没有完全禁止建房,但对建筑类型和面积都有严格规定。
2018年1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第4条规定:“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包括蔬菜种植、烟草种植和茶园、橡胶园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房用地(单层、占地小于15平方米),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原则上占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该《通知》第5条强调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防止擅自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
由上述《通知》可知,如果在果园旁边建设看护类管理房,房屋占地面积要小于15平方米,并且房屋必须是单层的。如果是初加工设施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且要进行县级备案。满足上述条件,在果园旁建立房屋不会被认定为违建。
在果园边盖了10年的房屋,被当作违建拆除是否合理,要看您盖的什么类型的房屋,具体为:(1)如果是单层临时看护房,且面积小于15平方米,是合法的;(2)如果是农产品初加工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而且进行了县级备案,是允许的。如果房屋不满足以上条件,就属于违法建筑。另外,如果所建房屋用于日常居住,属于擅自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总而言之,无论建设了多少年,不符合规定所建设的房屋都属于违法建筑,不会因为建设了10年,就改变其合法性。如果属于违法建筑,被拆除就是合理的。
目前来看,农业发展修建看护房不需要办理手续,但是需要进行用地协议备案。当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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