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由于土地性质不同,行政机关在进行征收时会遵循不同的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及其上的房屋)的征收虽然都属于征收范畴,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征收主体、对象、程序以及补偿安置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在征收主体方面,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主体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而集体土地的征收则需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和执行。
在征收对象方面,国有土地上征收的主要是房屋本身,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同征收,即“地随房走”;而集体土地的征收对象是土地本身,其上的房屋与集体土地一并收回,即“房随地走”,所以在集体土地征收时,不存在仅征收房屋而不征收土地的情况。
在征收程序方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集体土地的征收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至于征收补偿和安置内容与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通过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项目进行补偿;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以及住房安置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这些费用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如果您对于自家房子所在地区的综合地价不了解,可以查看中辽律师事务所公众号的相关内容,各个省份的区片综合地价都在逐步更新。
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时应先区分土地性质,根据不同征收对象的不同适用相对应的征收程序。若行政机关未事先严格区分土地性质就征收房屋,这种行为已超越法定职权,属于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那么,如果在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农民的土地已经纳入了城市规划区,是否可以参照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实施征收呢?事实上,这一款规定通常适用于已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征收方未及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补偿,且补偿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情况,主要是为了确保被征收农民的补偿权益。更重要的是,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只针对征收补偿标准,不针对征收程序。在征收已经开始后,即使集体土地性质发生变更,也应经过法定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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