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类型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另一种是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也可以根据土地类型不同,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另一种是集体土地征收。
这两种征收方式常常会引发人们的混淆与误解。实际上,二者在适用法律、征收对象、征收主体等不同方面都有很大不同。在涉及到土地征收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对土地的性质有一个具体、准确的了解,然后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判断征收补偿是否合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集体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要经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由此可知,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主体是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而集体土地的批准征收主体就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补偿主要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房屋的价值补偿按照周边类似房地产的价格进行评估确定。
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主要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地上附着物、房屋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对房屋一般采取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普遍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在办理审批手续之前,应当先行审批程序。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土地本身就属于国有土地,所以不涉及相关转用审批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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