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中的未经登记建筑,也就是老百姓口中的“无证房屋”,能否获得一定的补偿,补偿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都是被拆迁人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征拆中补偿纠纷的焦点。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来看,没有登记的无证房屋,只有未登记的合法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相关规划法律规范施行前已经存在的建筑才能够获得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补偿范围作出细致规定。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具体可以获得补偿的建筑包括:
第一,建筑物只有符合规划许可条件,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建设,才能成为合法建筑。
第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4条的规定,应当主要符合以下条件:1.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影响近期建设规划、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2.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的将被责令限期拆除,甚至处以罚款;3.临时建设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超期也会被责令拆除,或被罚款。
第三,相关规划法律规范施行前已经存在的建筑也可以获得补偿,但要如何认定呢?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建立城市规划的法律制度,在此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建筑,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由于我国城乡规划的时间存在差异,因此,城镇和农村远年违建的判断标准有所不同。在城市规划区内,《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施行即1983年6月4日之前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即1984年1月5日之前的其他建筑,不属于违法建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即1982年2月13日之前已经存在的建筑物,不属于违法建筑。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4265号行政裁定书中明确,关于无证房屋是否是违法建筑问题,一方面尚无证据证明该房屋已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作出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书,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筑。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就涉案房屋的违法建筑认定向职能部门提出异议,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针对涉案房屋的违法建筑认定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7789号行政裁定书中明确,如果当事人主张征补决定对未登记建筑没有给予补偿,未明确补偿、补助内容。那么当事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未登记应予补偿的合法建筑的事实,同时,应已在法定期限对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面积提出异议,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
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13589号行政裁定书中明确,在证据能够证明相关部门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入户调查并作相应公示的情况下,当事人需持有相关证件及材料对公示情况提出异议登记。如评估报告对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评估价款总额等事项予以确定后,当事人未申请复核鉴定,那么当事人主张行政机关没有对其未登记建筑予以补偿的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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