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辽律所接到了很多咨询,村委会、村集体作出了收回农户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村委会作为老百姓的“父母官”,村委会征收土地的行为合法吗吗?有权收回农民的土地吗?
《土地管理法》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机关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从上面法条可以得出,首先村委会没有权力直接收回我们的宅基地,而是要向上级人民政府相关单位报批;同时回收的理由必须是为了国家、集体等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相关规定。
1、确有“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实际需要存在。对于这部分事实,村委会应当有证据予以证明,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也应当在报批环节中进行审查。
2、村委会或者村集体需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形成关于收回决定的决议。也就是说,利益有关农户有权在村民会议上表达意见的权利的。如果农户在收到收回决定之前完全不知道自己的房子将被拆除这回事,那么几乎可以断言收回程序是有问题的。所以,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审查这一决定在作出前是否获得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的村民会议的同意。
3、有明确的“适当补偿”方案。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不能“白收”,而是依法应当给予补偿。实践中,村级组织有责任通过村民自治程序制定补偿安置方案,保障农户的起码居住需求,不能因“收回”而让农户流离失所。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理,收回决定事实上应包含“补偿决定”的部分内容,才能确保农户的利益不因此而受损。
4、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一般是指县级政府。当然,对2020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批准用地的收回程序,就可能改为找乡镇、街道办批准了。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裁判,原批准用地的县级政府只是针对村集体的报批手续,通过批准收回的方式履行法定职权,对收回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村集体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侵害农户的合法权益。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农户对收回决定不服,其起诉的被告应是村集体,而不能是履行批准职权的县级政府。由以上不难看出,光是几个村民代表“偷偷摸摸”开个会,是无权决定将村民的房屋拆除,宅基地收回的。
土地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被拆迁户收到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通知书》,千万不要无动于衷。面临土地被收回的情况,大家要重点关注收回的原因、法定程序以及补偿标准等方面。当村委会因各种原因收回土地或是占用土地时,应当给予村民相应补偿,如果找借口不予补偿,那么村民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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