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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作出的书面拒绝决定,属于行政机关以明示的方式拒绝履行当事人所申请的法定职责。当事人对该书面拒绝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目的在于希望通过司法判决课以行政机关相应的义务,而非仅撤销对当事人不利的书面拒绝决定。在此类案件中,从行政诉讼法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出发,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而非撤销之诉的模式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违法,且其已无再次调查必要和裁量余地的案件,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直接履行原告所请求的特定法定职责,更有利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也有利于减少行政程序空转和节约司法资源。
本案系人民法院在查明相关行政机关确无再次调查的必要和裁量余地的情况下,迳行判决行政机关履行为贺某某办理入编及聘用手续法定职责的典型案例,该案判决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争议实质化解,明确了相关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裁判标准,具有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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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出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014“双特计划”教师招聘简章。招聘简章规定了招聘名额、招聘条件及范围、招聘程序等事项,其中规定:“特岗计划”考生,经培训合格,按照教师〔2006〕2号、渝教人〔2006〕22号、教师厅函〔2014〕2号文件精神,落实相关政策,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且自愿留在本地的“特岗计划”教师(亦称“特岗教师”),按规定按程序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贺某某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岗前培训等公开招聘程序,被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酉阳县人社局)招聘为“特岗教师”。服务期内,贺某某2014-2015年经学校考核为合格,2015-2017年经学校考核为优秀。
为解决“特岗教师”入编,2018年4月23日,酉阳县人社局出台《酉阳自治县从2014年选聘大学生村官和2014年服务“双特计划”教师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简称《招聘简章》),招聘对象为2014年公开招募服务该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期满、且综合考核合格的“双特计划”教师(“双特计划”教师含“特岗教师”)。经笔试、面试后,贺某某参加酉阳县人社局组织的体检,其体检结果为空腹血糖为8.22㎜ol/L,体检结论为不合格。同年5月28日,贺某某申请复查,结论为不合格。后,酉阳县人社局以贺某某体检不合格为由未为其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
2019年4月15日,贺某某向酉阳县人社局书面申请办理“特岗教师”入编和聘用手续。同月24日,酉阳县人社局书面答复,明确贺某某体检结论不合格,不能进入考察及以后(包括考察、公示、聘用等)招考环节,不能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贺某某不服,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酉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渝0242行初51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酉阳县人社局2019年4月24日对贺某某作出的《关于贺某某同志申请办理入编手续的回复意见》,并责令酉阳县人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贺某某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酉阳县人社局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21日,酉阳县人社局再次对贺某某作出《关于对贺某某同志申请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的处理意见》(简称《处理意见》),回复不能为其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贺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理意见》,并判决酉阳县人社局依法为贺某某办理“特岗教师”入编和聘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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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根据教师〔2006〕2号、教师〔2009〕1号、教师厅函〔2014〕2号、渝教人〔2006〕22号等中央和重庆市的文件规定,“特岗教师”聘期结束后只要其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经学校考核合格就可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并无其他限制条件。酉阳县人社局出台《招聘简章》要求“特岗教师”履行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等公开招聘程序后才能入编和聘用明显和上述文件相抵触,属无上位法依据,违法增加公民义务,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被诉《处理意见》合法的依据。贺某某申请酉阳县人社局为其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酉阳县人社局第一次作出的不能办理入编及聘用手续的回复被生效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如果再次判决撤销被诉《处理意见》并责令重作,有可能导致争议循环往复,无法实质化解,而从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以及本案的证据、事实看,贺某某符合入编的条件,酉阳县人社局已无裁量余地。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处理意见》,责令酉阳县人社局依法为贺某某办理“特岗教师”入编和聘用手续。
发表日期:2023-02-09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