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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巫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案_征地拆迁律师案例六:巫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案_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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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巫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案

来源: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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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和重大公共利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须依法履责、全力尽责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食品标签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其重要的法律意义在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消费者选购食品和健康摄入食品提供参考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提供标签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为诱导消费者选购食品,在食品标签内容中添加对消费者造成误解的功能性描述。
本案系人民法院支持促进行政机关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依法认定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的典型案例,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对食品安全实施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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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巫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某农业公司)系成立于2014年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利用互联网销售农副产品。2019年1月,某农业公司在其电子商铺上架销售“重庆市巫山县庙党参酒38%VOL”,该酒的标签载明:“庙党参酒为绿色产品……久饮具有健脑安神、润肺生津、滋阴补阳、护肤养颜、扶正固本、延年益寿之功效”。2019年2、3月,该公司以248元每瓶的价格销售前述庙党参酒20瓶,累计获得收益1400元。2019年7月29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巫山市场监管局)以某农业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合格食品为由对其立案调查。2020年4月22日,巫山市场监管局告知了某农业公司拟对其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该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2020年4月27日,巫山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农业公司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食品;销售的庙党参酒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具有销售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某农业公司在调查过程中,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并主动停止销售,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处罚款4500元。某农业公司对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前述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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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食品不同于药品,食品标签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保健作用。本案中,重庆市巫山县庙党参酒取得的“渝山卫生食证字(2007)第500237号00006”卫生许可证表明,该庙党参酒属普通食品而非保健食品或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更非药品。巫山市场监管局在原审中收集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庙党参酒的标签载明“庙党参酒为绿色产品……久饮具有健脑安神,润肺生津,护肤养颜之功效”。前述标签内容明显涉及疾病预防、保健作用等功能性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行政机关“可以”对其免予处罚,而非“必须”或者“应当”免予处罚。即此处的“可以免予处罚”属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即使属于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亦可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在免予和给予处罚之间作出自由裁量,而非必须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因此,某农业公司即使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巫山市场监管局为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从严认定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对某农业公司处以上述罚款,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发表日期:2023-02-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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