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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重庆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服务中心行政备案行为案

来源: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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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对特殊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是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备案管理是一种非许可性的管理措施。主管部门在对相关事项的备案管理中,其提供的备案登记材料和作出的文书不能对备案申请人另行设置规章未规定的限制性条件,“名不符实”地行使行政审批职权。本案中,根据《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市对户外招牌的设置实行的是备案管理。本案被告作为主管部门,其提供给户外招牌设置人备案所使用的申请登记表及作出的备案登记回执,虽然文书标题形式上载明了备案,但在规章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另行设置备案有效期限等限制性条件,对备案申请人增设了额外的义务,实质行使的是行政审批职权,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本案例突出反映了行政诉讼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的司法态度,体现出人民法院在服务“放管服”改革发展大局,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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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7日,重庆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户外招牌设置备案,并提交了《重庆经开区户外招牌设置备案登记表》、场地设施的使用权证明、户外招牌设计彩色实景效果图和实景原貌图、效果图、招牌设施设置制作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在原告填写的《重庆经开区户外招牌设置备案登记表》中,涉及的主要内容有:备案企业情况、备案登记基本情况、备案登记材料目录、主管部门备案初审意见、主管部门备案签发意见以及说明等。在该表的说明中,特别强调了户外招牌设置备案手续、条件、安全责任、设置期限及延期手续规定等。被告经审查后,在该表签署了“同意”意见。2020年7月31日,被告作出《重庆经开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备案登记回执》,主要内容为:对原告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经勘验符合设置规范,同意设置。设置期限从2020年7月30日至2022年7月29日,并加盖了“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卫绿化管理处行政审批专用章”。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回执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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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从案涉《重庆经开区户外招牌设置备案登记表》的形式来看,该表设置了备案企业情况、备案登记基本情况、备案登记材料目录以及备案申请设置单位公章等项目栏,需要填写的有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申请备案的材料,主管部门备案初审意见以及主管部门备案签发意见栏;从内容来看,也是要求逐级进行实质审查,最后形成审批意见,最终由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此外,该表还设置了说明栏,在该栏中的第4点规定,“备案设置期满,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的,应在使用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手续。”设置了备案的期限及延期问题。
由此可见,被告在办理本次备案登记时,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具有明显的行政审批特点。从被告作出的《重庆经开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备案登记回执》来看,该回执内容也存在同样的情况,采用了“经勘察符合规范,同意设置”等明显具有行政审批属性的决定性用语,回执盖的也是“行政审批专用章”。由此可知,被告实际上对原告提交资料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后,才作出了批准同意,在实质上行使了行政审批职权,并非报告事由存案备查的备案登记;同时被告对备案登记还增设了2年的有效期限。被告在备案登记中,加注了遵守事项,增加了设置条件和期限,对备案申请人设置了权利义务,赋予了行为法律效力,产生了法律效果。
综上,对户外招牌设置采取的行政管理应当是备案登记,而被告从备案所使用的申请登记表,到最后作出的备案登记回执,虽然在标题上都载明了备案,但其实质上都体现了行政审批行为的特点和特征,因此被告将本该以备案登记对户外招牌设置进行的管理,用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方式作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依法对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服务中心作出的《重庆经开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备案登记回执》予以撤销。
发表日期:2023-02-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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