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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异性结婚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案当事人持伪造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以达到同性结婚的目的,明显违反了我国异性结婚的婚姻制度。本案判决依法确认被诉婚姻登记行为无效,对于维护我国异性结婚的婚姻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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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0年6月7日,王某(女)与喻某莉(女)持伪造的“李某军”(男)户口页及身份证,由喻某莉冒充李某军到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审查后,向二人发放了渝永结字011005058号结婚证。王某于2021年8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于2010年6月7日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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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喻某莉作为女性冒充男性李某军并持“李某军”的身份信息,和女性王某到被告处骗取结婚登记,实质上是同性结婚,而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关于同性结婚登记的规定,因此,二人的结婚登记行为不符合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规定。综上,被告为二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构成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要求确认该行为无效的请求成立,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确认本案被诉婚姻登记行为无效。
发表日期:2023-02-09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