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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机动车驾驶人相较于行人对于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控制能力,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这是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在遇到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必须停车避让,保障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因。违法行为人提出其已经减速缓慢通过及事发时还有其他车辆通过未被处罚等辩解理由,均不能免除其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本判决对于规范驾驶员的安全驾驶行为,弘扬礼让行人的价值取向,维护安全高效的交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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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简称九龙坡交巡警支队)对原告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7001941198039),载明原告于2020年10月24日22时02分,在朝阳路建兰路口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罚款200元。原告不服,于2021年3月1日向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受理后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九公复决字(202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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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根据被告九龙坡交巡警支队举示的现场监控照片,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原告驾车经过事发路段时,未采取停车避让行人的措施,而是以正常车速通过了人行横道,整个过程仅用时约3秒钟。且在原告驾车通过时,其左面有行人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右面也有行人正在人行横道上等候通过。故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原告主张在其通过事发路口时,行人只是站在人行横道上聊天,并没有通过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对其进行处罚。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机动车驾驶人相较于行人对于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控制能力,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这也是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在遇到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必须停车避让,保障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因。在正常情况下,行人在准备横过马路时必然会先左右观察,只有在确认四周无车辆经过或车辆已在人行横道前停车等候时,行人才会横过马路。在附近车辆未停车等候的情况下,行人不可能冒着生命危险去和正在行驶过程中的机动车抢行,而只能等待机动车驶离后再横过马路。因此,原告的相关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发表日期:2023-02-09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