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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公平竞争权是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在公平环境中竞争,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本案中,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在地块公开挂牌出让前,与特定相对人签订土地竞拍财政优惠协议,客观形成了潜在投标人间的不公平竞争关系,侵犯了其他市场主体公平公开竞价的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针对特定相对人土地竞拍财政优惠协议无效,坚决纠正市场经济活动中利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维护公平竞争权利、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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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15日,龙潭镇政府与桂扬公司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框架协议)》(简称《招商引资框架协议》)约定:为发展城镇区域经济,有效地实施招商引资引企……三、土地以挂牌出让形式由桂扬公司公开竞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基价为每平方米400元,在出让基价超过20%(即480元/平方米)以内,由企业自行承担,桂扬公司无条件揭牌。超过480元/平方米以上的部分,80%返回企业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除此之外,桂扬公司开发必须按照规定缴纳配套费、人防费等规费,不再享受镇党委〔2009〕77号文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四、桂扬公司依法缴纳的税金按镇级财政收入的50%奖励给企业作扶持发展基金,若国家税收、财政体制发生改变后,扶持奖励办法由双方协商解决;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桂扬公司需在2010年12月18日前交龙潭镇政府资金300万元用于预征土地,以优先取得土地资格,在土地招标挂牌取得国家有效手续前不计利息。
后龙潭镇政府未依约供给50亩土地,桂扬公司股东郝某华强烈要求政府无条件退款。龙潭镇政府联系陈某某与桂扬公司、郝某华、郝某素协商:一、陈某某替政府筹资借款210万元退还桂扬公司;二、桂扬公司承诺在与政府意向性征地出让挂钩总面积中减少10亩;三、郝某华退出征地出让挂钩面积10亩,随转陈某某;四、郝某华按框架协议约定在政府享有的意向性出让挂钩面积10亩的相应权利随转陈某某,由陈某某享有。
时隔七年多,龙潭镇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供地义务。陈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龙潭镇政府与陈某某间的口头招商引资协议。经法院释明,陈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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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对投标人资格、禁止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案中,龙潭镇政府与陈某某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公开挂牌程序前,即在口头协议中约定陈某某享有10亩用地指标并招拍挂后超480元/平方米的按80%比例返还的优惠,即抛开投标人资格审查环节,且该约定针对的是特定主体,从而使陈某某在取得土地时与其他竞争者相比付出的成本更低,客观上产生了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后果,有违公开竞价的规定。龙潭镇政府违反投标人资格审查,案涉口头协议内容侵犯了其他市场主体公平公开竞价的权利,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案涉招商引资协议无效。
发表日期:2023-02-09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