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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张某某诉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解除房屋行政征收产权调换协议案_征地拆迁律师案例二:张某某诉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解除房屋行政征收产权调换协议案_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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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张某某诉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解除房屋行政征收产权调换协议案

来源: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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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针对张某某提出解除行政协议的诉讼请求,作出认定:首先,案涉行政协议约定还建房面积以实际为准,房屋超面积并非约定解除事由;其次,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辖区发展的公共服务目标而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具有行政法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具有实现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目标等行政属性,其解除须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房屋超面积并非征收补偿协议解除事由,若因房屋面积出入问题导致行政协议解除,将严重影响城市建设规划进程和地区经济发展,同时损害更多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利;再次,为使被征收人利益免受实质减损或增加被征收人行政协议之外的义务,可参照民事法律规定酌情计算超面积部分的价款,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行政协议中的合法权益。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协议效力,并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对征地安置还房面积超出行政协议约定问题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既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充分保护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案件裁判后,辖区内相应其他征地房屋安置类似纠纷均参照本案解决,提高了该类纠纷的化解效率,对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行政治理能力具有指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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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7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发文批准,拟对当地人民广场片区进行旧城改造,由重庆市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登记在张某某名下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2年4月,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与张某某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简称《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张某某通过产权调换的方式,以其原有房屋置换人民广场商业中心项目A3区的一处还建房,建筑面积74.77平方米(最终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面积为准),交房后按实际面积计算。2020年6月,案涉还建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其建筑面积实际为92.70平方米。现张某某原有房屋已被拆除,案涉征收项目已接近完工。张某某以案涉还房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严重不符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产权调换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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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首先,行政协议的签订、履行以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为首要目的,重点考量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本案行政机关对张某某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是执行辖区“十二五”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具有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不能无故解除案涉协议。
其次,张某某原有房屋已被拆除,其选择的还建房已按协议内容修建完毕,双方当事人已按《产权调换协议书》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且不能回转。再次,《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还建房最终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张某某应当有心理预期,且套内面积无变化,其实际利益并未受损。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考虑到行政法实现公共利益的特点,不允许相对人随意解除《产权调换协议书》,但行政机关应当参照前述规定计算应由张某某承担的还建房超面积部分价款,其余的超面积价款不由张某某承担。
综上,案涉《产权调换协议书》合法有效,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协议约定面积并不构成协议解除的理由。故,人民法院对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发表日期:2023-02-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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