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国务院第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今天,中辽律师为大家详细整理了国有土地上的征收流程,以及出现纠纷时如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目的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常见的征收项目有:国防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政府组织实施科技、教育等公用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造项目等必须是公共利益建设项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也就是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也适用590号令。
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征收都是违法的政府强制征收。
规划审批程序
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只有符合上述前提条件,才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否则,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就存在违法。
暂停办理扩建及改变用途等相关手续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很多地方政府提前数年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也是存在违法的嫌疑。
入户调查及公布调查认定处理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很多地方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是违反590号令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制定并公布拟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公众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意见,应当载明意见反馈渠道,公告期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及时公布。否则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程序违法。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程序
没有经过上述程序的房屋征收决定存在程序违法。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应当载明被征收人有复议、诉讼的权利,如果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一般从房屋征收部门审核确定的2至5家候选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或投票选定,如候选评估机构均没有获得超过半数被征收人选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如果房屋征收部门自己选定评估机构不具有合法性。
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如果被征收人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否则视为分户评估报告合法有效。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结果不满意,可以与征收方协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拒绝签订协议。
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
被征收人拒绝签约的,征收方会制作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送达。被征收人应在60日内对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就表示认可征收补偿决定。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的,征收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般情况下,一旦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书,对被征收人来说是最不利的,因为司法强拆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都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以及在哪个阶段如何维权有了大致的了解。
不过,中辽律师最后想提醒大家,征收关乎大家的切身利益,每个征收项目在具体的实施中都可能出现意外情况,一旦发现程序不合法或者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千万不要置之不理,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最恰当的时机,及时启动法律程序,避免给自己造成额外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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