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对本村的经济收入和支出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存在疑问,很多村民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来解决,中辽律师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如何申请村务公开。
Part.1
村务公开的主体
村务公开制度是保障村民对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事项的知情权,故申请村务公开的主体必须是村民。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司法实践的规定,村民一般是指户籍在本村,同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公民。只有是本村村民才具有申请村务公开的主体,其他人不是申请村务公开的主体,也无法取得法律规定的救济。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也就是村务公开的主体是村民委员会,这是我们村民申请村务公开的主体,其他主体都不具有公开的职权。
Part.2
哪些内容属于村务公开的范围?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如下事项需要公开:
1、本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具体包括审议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情况、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各种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4、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从公开内容可知,公开内容较为广泛,主要涉及村民或者村集体经济利益的方面,也符合实际。知道公开的范围,针对我们需要的具体事项是否符合公开范围就可以作出判决,并决定是否申请村务公开来了解知情相关事项,超出此范围的不属于村务公开。
Part.3
村委会不履行村务公开如何处理?
村民申请村务公开,往往得不到任何的回复,该如何处理呢?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的规定,村委会存在不及时公布村务公开事项或者公布的村务公开事项不真实的情形;作为村民有权利就上述情形向乡镇政府或者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一般是书面反映,具体为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的形式反映;有关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如果存在违法行为的,可能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有关“责令”的程度,参照201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之五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在履行责令职责时,不应仅限于作出并送达责令通知,还应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并应跟进监督村委会对责令通知的执行情况,以实现公开的结果。”,可见,责令的效果是村委会必须公开村务公开事项,否则存在不依法责令的情形。
Part.4
村务公开申请的实践流程
在实践中如何操作村务公开申请事项呢?首先,村民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村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表,留好邮寄单;其次,村委会收到后满20个工作日不回复,向有关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书面邮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最后,从有关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收到满两个月时,还没有依法公开村务公开,可以提起履职的行政诉讼来实现村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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