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工作的不断推进,乡村生活条件逐步改善,很多朋友们开始翻建自家的老房子,但是翻建过程却不顺利,很多人因不清楚相关翻建规定,导致刚翻的新房变成违建,因此理清翻建的相关规定很有必要。
房屋翻建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可以进行房屋翻建,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因此并不是所有家庭成员都有权翻建房屋,比如户口已迁移至城市的子女,因继承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但是其不能进行房屋的翻建。
旧房翻建也要审批
《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对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在未经审批或者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上翻新翻建新建行为,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因此即使是旧房的翻建,仍就需要遵循审批程序,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翻建时间有要求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因此房屋翻建有时间限制,长时间未进行翻建活动表明其居住需要并不明显,就面临着使用权被收回的风险。
翻建不能超出面积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比如《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因而翻建必须严格遵守各省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否则超出部分可能变为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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