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政府信息经检索不存在不等同于政府信息存在但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已经检索并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实质系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二十三条所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或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需复议前置的情形。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8日,青白江住建局作出青住建依复〔2023〕第3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以下简称30号告知书),告知书载明,关于申请人2023年11月24日申请公开的“四川省成都市佳飞国际建材家居市场二期项目的:1.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2.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3.商品房预测绘报告;4.商品房预售方案;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投资完成情况说明;7.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8.工程进度证明材料;9.前期物业管理公开招标(协议聘选)备案表;10.预售资金监管协议;11.工商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6项、第7项、第8项、第10项经核实,未制作或保存您申请的相关信息,不存在申请的上述信息,故无法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上述第5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依法可以公开,现提供第5项信息材料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上述第9项、第11项经核实,未制作或保存您申请的相关信息,故无法提供,并告知申请人第9项信息建议向青白江区房地产保障服务中心联系咨询按规定查询相关信息,电话和地址附后。第11项信息建议向青白江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建设局联系按规定查询相关信息,电话和地址附后,基于便民原则告知,四川省成都市佳飞国际建材家居市场二期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成都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其工商营业执照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查询。另告知如不服本告知行为,可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黄某某对上述30号告知书不服,遂提起诉讼。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青白江住建局对黄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答复或处理的法定职权。青白江住建局收到黄某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告知申请人并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合法。本案系青白江住建局是否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引发的争议,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一、本案诉讼是否应当复议前置;二、青白江住建局是否全面、依法履职。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信息公开申请和回复时间均在新法施行前,基于高效便民利民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应予受理;其次,政府信息经检索不存在不等同于政府信息存在但不予公开,本案中,黄某某虽起诉称青白江住建局对相关信息不予公开,但根据本院查明认定的事实,行政机关已经检索并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本案实质系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二十三条所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或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需复议前置的情形,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本案中,青白江住建局举示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根据黄某某申请,对黄某某申请公开的11项政府信息进行检索并提供已检索到的相关材料,未检索到的相关材料亦已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对不属于青白江住建局负责公开的亦告知其查询相关信息方式、途径,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并无不当,黄某某以青白江住建局不公开相关信息为由请求撤销30号告知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二十三条
案例案号
2024年6月27日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4)川0121行初9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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