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作为行政法领域中重要的一份子,行政复议制度一直发挥着政府系统自我纠错和解决“民告官”争议通道的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施行,并于2009年和2017年分别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部分行政争议无法进入行政复议渠道解决、普通群众难以找准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标准不统一,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等等。因此,修订草案的出台弥补了过去复议制度中的一些短板,更加注重解决复议制度在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能力。那么,就和中辽律师一起来看看修订草案相比现行《行政复议法》有哪些重大修改吧。
亮点一/
取消地方人民政府
工作部门行政复议职责
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情形,并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
举个例子讲,假设我们对某县公安分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向该县人民政府和该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但是修改后的行政复议则只能向该县人民政府提出,取消了该市公安局受理行政复议工作的职责。
亮点二/
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和复议前置程序的适用
增加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对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修订前复议前置的情形为:(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2)自然资源权益的确权行为;(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修订后公民对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不作为不服的,也需要先提起行政复议程序,再进行行政诉讼了。
亮点三/
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增设申请材料补正制度,完善了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的监督机制;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可以按照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明确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证据,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工作证件。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亮点四/
增加复议决定类型
完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细化变更、确认违法等决定的适用情形,增加确认无效、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等决定类型。
亮点五/
增设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多项制度
根据修订草案,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同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增设了行政复议意见书、约谈通报、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监督制度。
以上行政复议制度的变化相比于之前做出了较大的改动,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此次修订草案体现处的变化还是令人欣喜的,不论是简化复议受理机关,还是扩大复议受案范围、完善审理程序等等,都有利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把问题解决在诉讼前,减少当事人维权成本。
对于这些变动您怎么看,欢迎在留言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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