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为收取高额流转费,不按照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进行土地发包,随意变更土地用途、毁坏农用地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在承包土地过程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问题比较突出。涉案土地大多以苗木移栽、农业养殖等“合法”名义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但实际多用于非法采石、采矿、采土、办企业、建厂房等非农用途。
2016年年初,被告人梁某友、梁某斌、梁某明在分别担任或代理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某村委会1、2、3队村民小组组长期间,为增加村集体收入,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将村属耕地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发包出去挖塘养鱼。被告人梁某东中标后,上述三被告人代表各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分别与梁某东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在没有办理合法用地相关手续,且缺少相应职能部门统一监管的情况下,被告人梁某东在承包的耕地上挖掘鱼塘、搭建猪舍。经勘测和鉴定,涉案的54.53亩耕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保护区,毁坏前地类为水田;非法占用的耕地耕作层、灌溉设施被完全毁坏,难以恢复。2017年12月,被告人梁某东等四人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本案犯罪事实。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友、梁某斌、梁某明作为鼎湖区某村委会1、2、3队村民小组的组长,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代表村集体将村数量较大的耕地非法发包,致被告人梁某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没有办理合法用地相关手续及缺乏统一监管的情况下,在承包的耕地上挖掘鱼塘,搭建猪舍,非法占用耕地54.53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被告人梁某东、梁某明、梁某友、梁某斌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四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均认罪、悔罪,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梁某东、梁某明、梁某友、梁某斌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依法对梁某友、梁某斌适用缓刑。
本案中,某村委会3个村民小组随意变更土地性质、用途将土地发包,承包人梁某东也以为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不是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梁某东违反土地性质使用土地,造成耕地耕作层、灌溉设施完全毁坏。梁某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梁某友、梁某斌、梁某明是村民小组组长,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201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实践中,未经过民主程序,就擅自签订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作为村民,可以通过走行政诉讼来确认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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