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如果对事故发生原因及责任划分无法达成一致,往往需要交警对现场进行勘查后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有异议,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呢?先来看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起的条件。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简言之,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所以,不管是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前提都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据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并不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属于公安交警部门的专业技术工作范畴而非行政执法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如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有两种救济途径可以选择,其一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其二是在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提供相关证据,用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如果您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符合复核申请,如对事故复核申请依旧不服,在后续民事诉讼中可以请求律师介入减少自己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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