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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户口就不是本村村民?有例外!_征地拆迁律师没有户口就不是本村村民?有例外!_征地拆迁律师

没有户口就不是本村村民?有例外!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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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的户籍政策,人口被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部分村民为了不同的生活环境,追求更好的教育资源移居城市。这些人虽然从户籍上看是该村村民,但实际上并未履行村民义务,应当被认定丧失村民资格。所以现在判断自己是不是某村村民,不仅要看户籍是否在该村落户,实质上是否居住农村、以农业生产为主要收入,还要考察是否履行了村民义务来综合认定。

 一 


现实案例


雷某刚的父母是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籍登记在某村民小组。雷某刚于1971年2月出生后户籍亦登记在某村民小组,后因跟随祖父母外出上学,将户口迁出。后雷某刚与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杨某登记结婚,此后一直在某村民小组居住生活。2015年3月20日,某村委会召开村、组干部及群众代表会议同意雷某刚户口迁入某村民小组。

2020年9月,某村民小组20.17亩土地的补偿款下拨,某村民小组有资格的成员每人可分得土地补偿款2000元。雷某刚发现自己不能参与分配,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村民小组依法分配其征地补偿款2000元。该诉求获得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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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中国农村土地由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相应的,土地被征用获得的权益也由具有该村村民资格的全体村民所有。因此,土地征收后能不能获得补偿的关键就是判断自己是不是本村村民,也就是要确定自己的村民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本村的村民自治组织有权利确定哪些人属于本村村民,并决定拆迁权益在这些村民之间具体以什么标准进行分配,当然,这个分配标准是要通过法定程序被民主认可的。


 三

中辽律师建议

实践中,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通常采取“一般标准+补充标准”。一般标准主要是通过户籍来确定,而补充标准一般通过是否履行义务结合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进行确定。

在本文给出的案例中,当事人存在在户籍迁出后又迁回的情形中,人民法院认定其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主要审查其身份情况和是否享受财政保障供养两个方面。当事人之前并未取得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农村土地对其是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法院认定其在将户籍迁入村民小组后就取得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权益。

当然,因为这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可以决定的事项,各个地方的具体情况或有不同,遇到不能确定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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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4-05-2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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