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辽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当事人咨询,自家房屋或者其他建筑可能面临认定违建,行政机关通知去做笔录,这个情况下应该怎么应对呢?不去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我们先来看下法律规定:
一、法律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简而言之,在实施行政强制行为过程中,制作笔录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都是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程序和义务。此外,还对行政机关如何开展行政强制行为进行了各种程序上的规范。
二、当事人拒绝制作笔录、陈述申辩的法律后果
强制拆除过程中,制作笔录是行政机关的义务,但是陈述和申辩更多是当事人的权利。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当事人不配合制作笔录是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没有规定不配合会引发行政处罚等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但是,收到相关通知后积极应对才是更好保护我们权利的优选。要针对有利于我们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即便是事实对我们不利,也可以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利用法律程序上对行政机关的规范,尽可能维护我们的财产利益。同时还可以咨询律师,从法律和专业的角度上,最大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拒绝做笔录并不会对我们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但是高度重视行政机关的相关通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权利才是明智之选。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 技术支持: 北京网站制作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400-9656-881、010-68334866
400-9656-881
微信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