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顾名思义就是违法建筑,通常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或《城乡规划法》而建成的违法建筑,破坏了正常的土地利用秩序,违法使用了耕地或基本农田,或者没有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私自搭建各类用房,这一类情况。在执法部门日常卫片执法时都会将这一类建筑物当作违法建筑予以拆除处理,违法建筑大部分都是因为当事人不懂法而造成的,但是不懂法并不是减轻责任的一个理由,很多情况下,违法建筑拆了就是拆了,并没有赔偿,这在司法实务界也有激烈的讨论,就目前而言,法院存在几种裁判思路。
当事人要获得行政赔偿,至少需要满足行政行为违法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两个要件。也即两个条件都需要具备,现实情况中,行政机关更多都是程序性违法,也就是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没有履行催告等程序,这些程序的缺失是否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呢,是否能诱发赔偿责任呢?部分法院认为,因当事人未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其性质具有代履行性质,因拆除发生的费用,本应由当事人承担,同时当事人自己拆除也有损失。此外,当事人建造、使用违法建筑的同时也获益了,所以就不应该赔偿。
这也是中辽律师的观点。理由在于违法建筑本身虽不属于合法财产,但构成违法建筑内的物品及拆除后留下的可再利用的建筑材料,是当事人花了自己的钱买回来的,仍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手段、方式应当科学、合理,对于建筑内的物品及拆除后留下的可再利用的建筑材料,行政机在拆除的时候应当进行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给当事人。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过程中因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拆除手段不当等原因造成当事人可再利用的建筑材料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建筑材料的合理价值、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合理损失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现实情况中也是执法机关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工作,也就一拆了之,没有制作相关物品登记清单,而破拆的方式也造成建筑材料的损毁,很多情况下也造成了室内物品的损失,那么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可以主张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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