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拆除主体明确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拆除主体不明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情况下,相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征收主体在征收决定中明确的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置补偿、清理地上物等具体征收工作。故,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过程中的强制拆除合法房屋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宜推定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基本案情
原告房屋位于重庆市××区××街道新春村居民新村(高义口),该房屋在原告未接到拆迁通知、未与渝北区政府征地办公室签订任何补偿协议、未领取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被不明身份的人组织300余人强制撬门拗锁,房屋和家中所有物品均被摧毁。原告当即拔打110报警,后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渝北公不立字〔2016〕180号)。原告房屋被摧毁后其房屋所在地块施工方随即强行动工。原告一直未依法得到合理拆迁赔偿,违法人员至今仍逍遥法外,没有受到任何追究。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渝北区政府于2016年9月28日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渝北区政府强拆其房屋行为违法,应举示相应证据证明涉案拆除行为是由渝北区政府实施或者由渝北区政府委托实施,但原告举示的证据均不能证明上述事实,渝北区政府亦予以否认,且举示了悦来新城施工地表委托清理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告的起诉系事实根据不足,依法应当被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悦来新城施工地表委托清理协议》、重庆市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达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能够证明:林达公司受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枝花路桥公司)委托在渝北××街道新村社区进行施工,林达公司与施工范围内未拆迁的农户就拆除房屋事项进行口头协商,部分农户领取房屋残值回购费后,林达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对施工范围内的农房进行了拆除,其中包括原告的房屋。原告举示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渝北区政府直接实施或委托实施了前述强制拆其房屋的行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渝北区政府于2016年9月28日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其起诉缺乏事实根据。
原告不服,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渝北区政府系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责任主体,以渝北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相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征收主体在征收决定中明确的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置补偿、清理地上物等具体征收工作。故,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过程中的强制拆除合法房屋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宜推定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悦来新城施工地表委托清理协议》、林达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能够证明:林达公司受攀枝花路桥公司委托在渝北××街道新村社区进行施工,林达公司与施工范围内未拆迁的农户就拆除房屋事项进行口头协商,部分农户领取房屋残值回购费后,林达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对施工范围内的农房进行了拆除,其中包括申请人的房屋。本案有明确证据证明攀枝花路桥公司委托林达公司对土地进行清表时拆除了申请人的房屋。实际拆除申请人房屋的系企业的自主民事行为,本案被诉强制拆除房屋这一事实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果,应由具体拆除实施者承担。申请人主张拆除行为是由渝北区政府实施或者由渝北区政府委托实施,理据不足,其对此起诉请求确认渝北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
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 作者: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张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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