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对设施农用地已经有了初步认识,接下来和大家聊一聊设施农用地历程变更及新旧法适用问题。
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的历程
对于养殖用地的规定大都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到目前为止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从刚开始的审批制到审核备案制,再到现在的备案制度。
1999年12月29日2010年9月3日11号文件22号文件2施行期间,养殖场与非农建设混同时期,用地管理采用审批制,需依法办理农转非手续。将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等直接用于农业养殖生产的设施与加工厂、农副产品仓库、集贸市场等予以混同,养殖场等直接进行农业生产的用地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建设。到国土资发[2007]220号,便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对于规模化的养殖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需要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自此对于养殖类的用地批准便逐步放松。
2010年9月30日至2014年9月29日,155号文件施行期间,明确了设施农用地定义,区分设施农用地与非农建设用地,并进一步将设施农用地细化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同时对附属设施农用地面积进行了限定,针对不同养殖类型设定了不同的限定标准。
2014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6日,127号文件施行期间,将设施农用地细化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用于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特点,同时也将申请手续改为了备案制。
2019年9月6日至今。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施行期间,设施农用地依然是乡镇备案,同时对于附属设施的建设规模交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新旧法如何适用问题
设施农用地的规定多次变更完善,期间有不同的变化,那么在法规变化期间所开展的建筑活动应该适用哪个法律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四条的意见,一般情况下实体适用旧法,程序适用新法,但是适用新法对相对人有利的除外,因此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养殖户而言,如果新规定有利,那通常情况下是适用新规定的。
相信通过以上相关问题的梳理,大家对设施农用地已经有了初步认识,也可以看一看自家的养殖场有没有进行相应的备案,建筑规模是不是符合规定。当然,没备案的一定要抓紧时间备案,做到依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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