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是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关键,也是征收拆迁部门做出补偿决定的依据。
(一)启动上的审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4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征地拆迁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违法行为就是征收方代替被征收人,直接选定了评估机构,如果被征收人连评估机构的选择权都没有,那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就有问题了。 (二)评估报告的签字 根据《资产评估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评估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在收到评估报告时,应对该报告中评估师的签字数量及是否加盖公章进行确认,同时对签字评估师的是否取得相应资格及是否为他人代签等事实进行核实。 (三)评估报告的时间点 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时点应当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为准。不过在征拆实践中,出现过不少这样的情形: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之后两三年了,才开始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而这两三年里,房屋的市场价值增加甚至翻倍,因此,如果再以几年前作为评估时点,那显然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是不合理的。
(一)向评估报告申请复核
在收到评估报告以后,被征收人若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的10个日内,向当地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进行复核,复核后,如果确有问题,需要改变原来的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应当要重新作出评估报告。
(二)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如果广大被征收人仍然认为复核结果不合理,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的话,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在收到鉴定结果通知后,还对鉴定结果不满意,那么被征收人便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 技术支持: 北京网站制作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400-9656-881、010-68334866
400-9656-881
微信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