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分配和安排宅基地给本村村民使用。宅基地是村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因为宅基地分配面临困境时,很多村民救济途径找错了方向,耗费了人力物力财力,还没有把事情解决好。
村民如果对宅基地分配事项不服,可以起诉村委会吗?来看最高法的一个案例。
案号:高院案例(2017)最高法行申150号
案情:张云泉诉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南塘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塘村委会)一案,南塘村委会仅是将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在作出初步调查了解后,上报溪湖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在上级政府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南塘村委会再根据批地指标情况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进行分配。
裁定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南塘村委会对本村宅基地分配事项通过民主讨论后作出的决定,是村集体内部的管理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理由:南塘村委会仅是将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在作出初步调查了解后,上报溪湖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在上级政府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南塘村委会再根据批地指标情况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进行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南塘村委会对本村宅基地分配事项通过民主讨论后作出的决定,是村集体内部的管理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可以选择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依法责令村民委员会改正侵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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