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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行政协议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依法要求予以补偿。_征地拆迁律师【参考案例】行政协议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依法要求予以补偿。_征地拆迁律师

【参考案例】行政协议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依法要求予以补偿。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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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07年,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夏河县政府)与甘肃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水电站开发建设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水电站项目合同),约定由某公司在黄河一级支流大夏河开发建设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3500千瓦。某公司做了前期准备工作,但项目一直未进入开工建设阶段。2013年10月颁布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修正,以下简称《甘南州条例》)规定,自治州辖区内禁止开发建设五万千瓦及以下水电建设项目。2016年4月,县水务水电局通知某公司,决定禁止开发案涉水电站。同年12月,县发展和改革局、水务水电局、原环境保护局、原国土资源局下发情况说明,取消案涉水电站开发建设项目计划。2017年2月,夏河县政府向某公司发函,收回与其签订的案涉水电站项目建设开发权,取消相关开发建设项目计划。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夏河县政府解除案涉水电站项目合同的行为违法。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甘95行初1号行政判决:驳回某公司确认夏河县政府解除水电站项目合同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某公司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甘行终43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02
裁判理由

本案系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引发的行政案件。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需要,或遇法律政策有重大调整时,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权利,但因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夏河县政府与某公司签订水电站项目合同。案涉水电站位于夏河县王格尔塘镇境内,是大夏河干流水能梯级开发规划的第10级电站,总装机容量13500千瓦,设计年度发电量5400万度。案涉协议于2007年6月签订后,至2013年10月《甘南州条例》颁布施行,案涉水电站项目未实际开工建设,某公司所做工作为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并未进入开工建设阶段,应当受上述条例约束。行政协议约定拟建水电站发电量为13500千瓦,在甘南藏族自治州辖区内不符合开工建设条件,应当予以禁止。夏河县政府作为行政管理者在本案中享有优益权,可以根据上述条例规定,为实现其对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能,维护公众环境权益,解除案涉协议。

03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04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05
案号案例

来源:2019年12月2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行终434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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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4-10-3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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