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面临许多问题和疑问。其中,因为拆迁补偿涉及的数额一般比较大,被拆迁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征拆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税,毕竟一旦缴税,就是一笔不小的数额。而且缴纳费用的方式和时间,对最终被拆迁人实际获得的补偿款数额也有着重要影响。
目前,可能与土地征收有关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契税,以下就分别来看看老百姓在获得政府补偿后,是否涉及这些税额的缴纳。
首先,就是平时我们最熟悉,最常听到讨论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的是国家对本国公民以及在国内居住的个人所得以及境外个人在本国获取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财政部的通知,针对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老百姓因为房子被拆获得的金钱赔偿,不论数额多少,都不算在个人所得税中,不用缴纳这部分的税额。
如果您自己出于养殖经营的考虑,已经注册了公司,那么对于您来说,在征收拆迁的情况下,除了考虑补偿款的数额,还需要思考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针对国内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收。
一般来讲,只有企业政策性搬迁才会涉及该项税额的缴纳。所谓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在政府主导下,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企业进行整体或部分搬迁。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在政策性搬迁期间,企业的搬迁收入经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构成了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的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纳税。
这种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简单来讲,就是买卖过程中,针对一件商品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间差额收取的费用。关于拆迁补偿款是否应当缴税,法律对下述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土地本身的转让并不涉及增值税的收取。
但是在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针对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等的补偿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直至2020年9月,国税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因此,对于土地使用权收回时,不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还有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均无需缴纳增值税。
这里说的契税,就是在不动产权属发生变更或转移时,由接收该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税款。在拆迁征收中,老百姓主要关注的问题是在获得拆迁补偿款后用于购置新房或接受安置房时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现行《契税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以下情形免征或减免契税:因土地或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或征用,重新接收土地或房屋所有权;具体免征或减免重购房屋的契税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比如,在北京市,《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因土地或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或征用,重新接收土地或房屋所有权,且成交价格未超出土地或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
所以,您在置换房屋时,一定要先查看自己省的相关规定,如果有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在购买房屋时,契税也是一笔不小的数额,我们要学会维护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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