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原划拨、承租工业用地办理出让。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文化企业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办理出让。
(3)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办理出让。
(4)利用闲置设施建设符合规划的社区商业设施,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旧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以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体育、文化产业项目,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5)对旧城区改建需异地搬迁改造的城区商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业用地以及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
(6)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零星用地等。
(7)采矿、采石、采砂、盐田等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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