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辽律师最近接到特别多的咨询,在城市棚户区改造或者腾退的过程中,对于补偿安置的方式会有很多疑虑,很多人在意要不要选安置房,因为安置房大多都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设成本是比较大的,尽管和商品房存在一定差价,但是相对于城中村的民房而言,也是一个不小的数额差距,如果被拆迁的房屋小于安置房面积,很有可能就要倒付一部分钱去买安置房,因此大家对这一类问题都很疑惑,拆了房还得倒交钱,那作为被拆迁人又该如何应对处理呢?
一
被拆迁人住不起的原因
城中村的宅基地和安置房差价拉开的原因大致有两点,第一是因为其宅基地的性质所致,如果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类似市场价值,很有可能就评估一个重置成本价,或者再高一点,因此采用这一类评估方法的宅基地房屋,价格都不会太高,相反安置房是有市场价值的,虽然比不上商品房,但是也比宅基地房屋要高得多;第二,在宅基地房屋价值评估的时候,没有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包括进去,这也是很多人没想到的,宅基地地皮也是要补偿的,并不是只是单独补偿房屋价值,但是很多评估结果没有包含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而安置房价格是包括使用权价值的,因此两者的评估标准就不一致。
二
住不起该如何应对呢
第一,既然差价过高的原因之一在于评估的标准不一致,被拆迁人就要及时介入评估环节,确保评估的数据、方法客观准确,不至于被从技术层面上压低价值,如果对于评估的价值有疑惑,要及时申请评估机构或专家委员会复核,及时保留相关证据。第二,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在所有的征收安置补偿方式中,产权置换及货币补偿是两项可以选择的补偿方案,并不一定需要选择安置房,或者一定选择货币补偿,选择哪一种方式都是被拆迁人的自由,如果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那么肯定是违法的;第三,宅基地征收必须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保证被拆迁村民“户有所居”,如果想选择安置房,但是又无法支付差价,那么也可以选择产权共有的方式,比如《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就规定,对难以支付差价款的低收入家庭,其所调换的住房可以与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按一定比例共有,被征收人应当就保障标准内非自有产权的部分向产权人支付廉租住房租金,就保障标准外非自有产权的部分向产权人支付市场价租金,被征收人在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时,可以按再次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这也是一种实现户有所居的途径。
重点
律师箴言
中辽律师也提醒大家,选不选安置房是被拆迁人的权利,如果安置房住房成本太高就不得不选择货币补偿,那也是不合理的,不存在逼被拆迁人选货币补偿的法定内容,被拆迁人肯定是要享受城市管理带来的福利的,同时对于特殊的困难家庭,具体的补偿政策中大都会有优惠政策,具体都要及时和街道办或村委会及时协商确定,总之选不选安置房是大家的权利,不能随意抬高价格让被拆迁人没有房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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