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能否起诉强拆的问题,过去各个地方的法院(主要是省高院)裁判观点不一致。有些法院认为可以起诉,有些法院认为不能起诉,有些法院认为可以起诉但有限保护。需要说明的是,签订协议后起诉强拆,法院只能判决赔偿室内物品等与强拆行为有因果关系的直接损失,其他拆迁补偿问题还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比如说起诉协议等手段。关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与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等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贵庭《关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与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等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依照原《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征收决定生效时被征收房屋发生物权变动。但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补偿安置在先、被征收人搬迁在后。对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提出起诉的,起诉人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合法权益遭受不利影响,应当先认定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依法予以立案。立案之后,应当结合被征收人是否仍在房屋内居住生活、被征收人是否腾空交付房屋、房屋内是否存有物品等因素,实体审查被诉行政为是否实际影响原告的实体利益、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是否应考虑原告的合法权益等情况,对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作出综合认定。


发表日期:2024-09-30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