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中,可能出现村委会、街道办及区县征地服务机构等具体单位参与到征收补偿的工作中来,但是并不能以其参与征收补偿工作,就认定这些主体成为补偿安置的法定义务主体,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何时,因何理由,由谁去负责作出具体的补偿决定。那么当被征收人未获取合理的补偿时,应该向谁去主张补偿款呢?今天就来告诉大家。
一、履行征地安置补偿职责的责任主体
具体由谁去支付补偿款呢,这一问题,我们需要理清各个参与主体在征收补偿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等,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具体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其中就包括支付具体的安置补偿费用。因此,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了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批准公告等职责,那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相反,若市县级人民政府未按法定程序履行发布征地公告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法定程序,则不能免除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安置补偿的义务,其中也包括支付征地安置补偿费用。
二、如果要诉讼,应该如何去列被告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和上文讲的一样,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能将县政府列为被告,当然在具体实践中,若被征收人以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共同被告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职责或确认不履行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行为违法,法院一般也不会以错列被告为由直接裁定不予立案,通常法院也会查清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进而确定适格的被告,如果有错列被告的情形,则法院会向被征收人释明变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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