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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问题探讨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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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局与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同时《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也明确了对违法建设的查处部门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二、违法建设认定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违法建设的处罚权既然已经划归行政执法局行使,其对建设行为,案涉建筑物性质的认定应由行政执法局根据调查作出;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执法局行使的仅是行政处罚权,规划主管部门作为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物的认定是法定的。在此情况下,一方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建设活动,最终必须经过城乡规划部门的许可和审批,另一方面,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制定,规划主管部门拥有专业人员、专业技术条件,更加有利于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和准确的认定,按照权责相一致原则。



三、能否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四十四条的临时建设因其处罚只有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这一种处罚方式倒没有争议。但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四十条、四十三条规定的违建行为,因其对应的六十四条有多种处罚方式,能否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认定对最终的处罚决定起到关键性的作用。那么应采取哪种改正措施?现实中执法人员办案时遇到规划主管部门对案涉建筑物认定为能够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时,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即使认定为能够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改正方式除了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重新规划调整外,还可以通过局部拆除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依据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通过改正措施首先应符合两种基本情形: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但现实中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建设基本上都是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



四、规划主管部门对违建的认定是否可诉


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的认定虽然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往来公文,并未增设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它对行政相对人以后的权利义务会带来实质性的影响,该认定决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因此该认定不应理解为证明性行政行为,而应属于确认性行政行为,应当是属于独立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建设查处的关键是明确职责分工。规划主管部门作为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部门,对违法建设的认定具有法律效力。也是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建设的重要依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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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5-03-2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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