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2种,公共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可能是划拨取得,一般用地单位只能是以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以出让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都是有年限限制的,居住用地最高是70年,工业用地最高是50年,那么如果时间还没到,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用于其他建设,对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而言,应当如何补偿呢?
一、简单以成本加利息方式不能确定补偿价值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具有国家征收的性质。通过对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与国家征收,发现二者从公共利益的发生原因、征收主体为国家(政府)、取得方式的强制性、损失救济带有补偿性等方面都具有相同的特征。实质上,基于公共利益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就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财产利益的强制剥夺,其本质类似于征收。征收采取的是市场价格补偿方式,参考征收的补偿方式,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不能仅仅采取成本加投入加利息的补偿方式,而应参考市场价格,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价值考量因素
2018年12月18日,自然资源部针对琼国土(2018)142号《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请求给予闲置土地有偿收回政策支持的请示》,作出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以下简称1903号函)。该函规定:需要协议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和合理补偿的原则;有偿收回的补偿金额应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综合考虑其合理的直接损失,参考市场价格,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此外对于补偿价值的确认,还应当考虑土地出让的剩余年限,土地具体使用用途等因素。
律师箴言
总而言之,土地使用权是有偿取得的,并不会无偿收回,一旦遇到征收项目,就应当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但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并不和一般证书项目一样,其涉及的沟通复杂程度及难度较高,需要被收回人谨慎对待及处理,如您有疑问可联系中辽律师,关注公众号便可私信中辽律师!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 技术支持: 北京网站制作
在线微信
扫码咨询律师
服务热线
400-9656-881、010-68334866
400-9656-881
公众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